商标撤三申请及答辩发表时间:2023-12-25 10:22 撤三申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为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答辩:注册成功的商标达到连续三年未使用时,会被通知进行商标撤销。注册者需要在接到通知后,提交证据去证明该商标仍在继续使用,或者证明不使用商标的理由。提交证据材料类似于进行答辩,包括宣传证据、使用许可、交易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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